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四川省天主教爱国会(英文名:Sichuan Catholic Patriotie Association),与四川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合称为四川省天主教“两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省天主教神长教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爱国爱教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团结、带领全省天主教神长教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政治、经济和教会事务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教会事务自主权,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按照民主办教原则协助教务组织做好牧灵福传工作;引导全省神长教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宗教和睦、世界和平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依法管理和四川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于成都。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任务范围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全省天主教界开展爱国主义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思想教育,保障教会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发挥联系广大信教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全省神长教友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三、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天主教界的全法权益。
四、会同四川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推动神学思想建设。
五、协助四川天主教神哲学院董事会,办好神哲学院,做好四川省天主教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六、创建和谐堂区、协助圣职人员做好堂区工作,为广大教友服务。
七、做好教会自养工作,为推进牧灵福传事业提供经济基础。
八、开展社会服务,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带领广大神长教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九、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和国际天主教界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十、加强与各市(州)、区、县天主教爱国会的联系,指导工作,沟通情况,积极调查研究,并为各市(州)、区、县爱国会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决议,各教区、市(州)、区、县爱国会组织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本会应予督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四川省天主教代表会议。代表由各教区、市(州)天主教爱国组织推荐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上届省 “两会”常委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目标。
四、选举本会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副主席、主席。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必要时本会委员会可与教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增补常务委员、副主席。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代表会议由“两会”常务委员会联合主持召开,每五年召开一次。
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两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举行,须由“两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会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为止,连选可连任。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召开,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它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若干名。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决议。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是四川省天主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与教务委员会决定召开代表会议,并决定召开、主持全体委员会,审议提交全体委员会会议文件。
二、贯彻执行全省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三、因工作需要,会同教务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并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有关规章制度和办事机构的设置。
五、必要时,可增补或罢免委员会委员,增补委员任期至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六、审议通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它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主席负责常务委员会全面工作,召集主持主席会议。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一、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的会务工作。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程和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三、研究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在常务委员会上,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由“两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举行联席会议,本着民主办教精神,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相互协商、共同决策”,推进牧灵福传事业。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
三、热心事主,在天主教界有较高声誉。
四、主席、副主席当选时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为止,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有法人代表资格。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与教务委员会主席轮流主持省 “两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届期的,须经全省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届期。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有关事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主持起草有关会议文件。
二、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三、负责实施爱国会的日常工作。
四、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设名誉主席1人、名誉副主席若干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房产经租。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规章,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按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包括接受审计机关对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代表会议通过后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7日第九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