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中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前提。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措施,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是途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目的和目标。
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宗教信仰的选择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任何公民在享受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宪法、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中国实行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在中国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各种宗教在法律面前有同等的地位。国家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各宗教之间互相尊敬和睦相处。
3、宗教组织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国家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同时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也要在宪法、法律允许范围内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
4、中国各宗教都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各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可以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同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进行交往、交流和合作,中国的宗教组织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国政府、中国的宗教组织不会干预外国的宗教事务,同时也决不允许外国人插手和干预我国的宗教事务。
三、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和基点是什么?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个人的私事。公民选择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对国家而言,完全是个人的私事,不得进行干预加以限制。
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思想信仰虽然不同,但在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等涉及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是可以一致的。基点是加强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1982年3月《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历史的产物。”
四、公民思想领域的问题是个人私事,可以自由信仰。社会领域的问题则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依法管理。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其中包括《宗教事务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五、我国的政教关系定位
1982年19号文件,连续使用四个“决不允许”定位我国政教关系:
1、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宗教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
2、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入教、出家。
3、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
4、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六、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哪些?
答: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相关宗教设施、组织信教群众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地方。包括佛教寺院、道教宫观、天主教、基督教教堂。还包括供信教群众经常性进行集体活动的固定简易场所。
七、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需具备哪些条件?
1、所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礼仪、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要求。
3、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
4、有必要的活动经费。
5、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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